前 言
為減少汽車尾氣排放對空氣的污染,深圳市目前在推行液化石油氣為汽車燃料工作中,加氣站建設由于沒有標準,無法進行.根據市委、市政府領導指示精神,以GB50028-93《城鎮燃氣設計規范》及GBJ16-87《建筑設計防火規范》(修訂本)為基礎,增加的加氣機及其他部分主要參考:
澳大利亞、新西蘭標準AS/NZS1596:1997Australian/New Zealand Standard Storage and Handling of Lp Gas
日本JLPA102加氣站基準
臺灣的液化石油氣汽車加氣站設置管理規則等
本標準于1997年12月首次發布
標 準
汽車用液化石油氣加氣站設計規范
1、范圍
1.1本規范適用于城市新建、加油站擴建、液化石油氣儲配站和灌瓶站擴建和氣化站的擴建及改建的汽車用液化石油氣加氣站工程設計.
1. 2本規范所稱的加氣站是指備有地下或地上儲罐及容積流量式加氣機等,直接為汽車加注液化石油氣的固定場所.
2、引用標準
下列標準所包含的條文,通過在本規范中引用而構成為本規范的條文,本規范出版時,所示版本均為有效.所有標準都會被修訂,使用本規范的各方應探討使用下列標準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 50028-93 城鎮燃氣設計規范
GBJ 16-87 建筑設計防火規范(修訂本)
GB 150-89 鋼制壓力容器
QB -1997 汽車用液化石油氣(待批)
壓力容器安全技術規程 勞鍋字〖1990〗12號
SYJ 19-鎂合金犧牲陽極應用技術標準
3、總則
3.1 為使城市汽車用液化石油氣加氣站(以下簡稱加氣站)工程設計符合技術先進、經濟合理、安全可靠、保證供應和保護環境的要求,制定本規范。
3.2 加氣站設計應遵循以下原則:
3.2.1在符合城市及道路規劃、確保安全的前提下應方便汽車加氣;
3. 2.2采用先進技術,吸收國內外新的科技成果;
3.2.3應經全面技術經濟比較后確定合理方案。
3.3加氣站工程設計,除應遵守本規范外,上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和法規的規定。
4.一般規定
4. 1工藝設計
4.1.1加氣站建設可采取下列方式:
1) 新建
2) 加油占擴建
3) 儲配站灌瓶站擴建
4) 氣化站擴建或改建
4. 1.2加氣站的設計溫度應取50℃,設計壓力應取1.6MPa,閥門應按高一級壓力選用。
4.1.3加氣站儲宜采用地下儲罐,如無條件埋地且有足夠的安全距離時,亦可采用地上儲罐。
4.1.4加氣站儲罐,應不少于兩臺,總容積不得超過100m3,單罐容積不得超過50m3。
4.1.5加氣站采用地下儲罐時其覆土厚度(自罐頂算起)應不小于0.5m。儲罐外壁應采取有效的防腐措施,并應同時采用犧牲陽極保護措施,應符合SYJ19《鎂合金犧牲陽極應用技術標準》的規定。
4.1.6運輸槽車的卸車宜用壓縮機,壓縮機活塞排量宜按GB50028《城鎮燃氣設計規范》6.3.27條計算。
4.1.7從儲罐將液化石油氣送往加氣機應采用泵輸送,地下儲罐應在罐內設置潛夜泵,如采用地上泵時應需采用代自吸級葉輪克服汽蝕的泵,其吸入高度不得超過2.0m。
采用地上儲罐時,泵的安裝高應按GB50028《城鎮燃氣設計規范》6.3.20條計算。
泵的流量應與加氣機流量相匹配,泵的出入口壓差應不小于700KPA。
4.1.8液態液化石油氣在管內的平均流速可取0.8-1.4m/s****不應超過3m/s。
4.1.9液化石油氣的市內運輸采用汽車槽車。
4.1.10加氣站與液化石油氣供應儲存基地宜分開設置。
4.1.11加氣站儲罐、泵、壓縮機的工藝設計儲除應符合上述規定外,其余應符合GB50028《城鎮燃氣設計規范》的規定。
4.2加氣機
4.2.1加氣機必須采用容積計量,單位為升,精度不得低于±0.5%,顯示時應對溫度進行補償.補償的標準溫度為15℃。
加氣機的計量裝置應每年由技術監督局檢定一次。
4.2.2加氣機應有氣液分離裝置,并將分離出的氣體用管道引到儲罐氣相回流管。
4.2.3加氣機應設置流量過流限制閥,加氣膠管上應設置拉斷截止閥。
4.2.5加氣膠管的控制應與泵的控制聯鎖。
4.3 平面布置
4.3.1加氣站站址宜選在交通主干道,車流必經之處,但要避開人口稠密的地帶和車流較達的交叉路口處。
4.3.2加氣站站址應與鐵路交叉口、隧道口、高速公路入口及交通管理局認為需保持交通安全的設施有100m以上的距離.
4.3.3加氣站出入口面臨的公路應有足夠的寬度以保障所有進出站的車輛與公路上的車輛安全行駛。
4.3.4液化石油氣地下儲罐與建、構筑物的防火間距應不小于表4.3.4的規定。
液化石油氣地下儲罐與建、構筑物的防火間距
名稱 |
總 容 積(M3) |
≤30 |
31-50 |
51-100 |
≤10 |
≤20 |
≤50 |
單 罐 容 積(M3) |
明火或散發火花地站 |
20 |
22.5 |
25 |
壓縮機、配電間、儀表間、發電機、 瓶庫機修間、汽車庫、營業室、 汽車槽車裝卸柱 |
7.5 |
9 |
10 |
民用建筑、汽、柴油地下儲罐 |
17.5 |
20 |
22.5 |
加氣泵、加氣機 |
不限 |
不限 |
不限 |
高層建筑 |
25 |
30 |
35 |
其他建筑、耐火等級 |
6 |
6 |
9 |
10 |
7.5 |
7.5 |
10 |
12.5 |
10 |
10 |
12.5 |
15 |
架空電力線(中心線) |
0.75 |
0.7桿高 |
0.75桿高 |
Ⅰ、Ⅱ級通訊線(中心線) |
15 |
15 |
15 |
鐵路中心線 |
25 |
30 |
35 |
公路(從路肩算起) |
7.5 |
10 |
12.5 |
消防泵房、消防水池 |
20 |
20 |
20 |
站區圍墻 |
5 |
5 |
7.5 |
注: 本表以外的其他建、構筑物的防火間距按GBJ16《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的規定。
4.3.5 地上儲罐與建、構筑物的防火間距應符合按GB50028《城鎮燃氣設計規范》6.3.8的規定。
4.3.6 地上儲罐與加氣機的防火間距不得小于20m。
4.3.7 地上儲罐與露天設置的泵的距離不得超過2m。
4.3.8 加氣站與液化石油氣儲配站、灌瓶站之間應設高度不小于2m的非燃料體實體圍樣。
4.3.9 加氣站四周(進出口道路除外)應設置非燃燒體的實體圍墻,其高度應不低于2m。
4.3.10 加氣機與被加氣機車輛的停車位置線應有不小于1m的安全間距。
4.3.11 加氣島宜設開式防雨棚,其面積應能充分遮蓋所有的加氣車位防雨棚高度應不低于4.5m, 應采用非燃燒體材料。
4.3.12 加氣機與民用建筑、明火或散發火花地點的防火間距不得小于10m,與道路的安全間距不得小于6m。
4.3.13 加氣機之間的距離及與加油機的距離應為兩個車位加安全間距。
4.3.14 加氣站內嚴禁設置地下和半地下建、構筑物(地下儲罐除外)地下管溝必須用干砂填充。
4.3.15 液化石油氣儲罐布置應符合下列要求:
(1) 地上儲罐之間的凈間距應小于相鄰罐中較大罐的直徑,且應不小于1m。
(2) 地上儲罐組四周應設置高度為1m的非燃燒體實體防護墻。
4.3.16 汽車槽車裝卸柱可附設在壓縮機室山墻的一側,其山墻應為無門窗洞口的防火墻。
4.3.17 通往罐區的消防通道的寬度應不小于3.5m。
4.3.18 加氣站內采用不產生火花的地面。
5、設備、管道及儀表
5.1.1液化石油氣儲罐(以下簡稱儲罐)及附件應《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和GB150-89《鋼制壓力容器》及有關規定設計,制造安裝和使用。
5.1.2儲罐****儲存量應按下式計算:
W=0.9dt.v
W--儲罐****儲存量,kg
V--儲罐幾何容積m3
DT--液化石油氣液態40℃時的密度kg/m3
5.1.3安全閥應裝設放散管,其管徑應不小于安全閥出口的管徑,放散管管口應高出地面5m以上。
5.1.4儲罐應設置檢修用的放散管,其管口高度應符合本規定5.1.3條規定。
5.2.1地上液相管道兩閥門之間的管段上應設置管道安全閥。
5.2.3地下管道低點應設置放散閥,反散噶距地面應不小于2m。
5.3.1加氣站選用的壓力表應符合下列要求:
(1) 表盤直徑應不小于100mm
(2) 表盤刻度極限值為最高工作壓力的1.5~2.0倍
(3) 精度不得低于1.5級
5.3.2液位計應符合下列要求
(1) 地上儲罐年應采用能直接觀察全液位的玻璃板式液位計
(2) 地下儲罐宜同時設置進口浮子式液位計和滑管式液位計
(3) 危險液面應有明顯標志和報警
5.3.3加氣站應設可燃氣體濃度報警器,探頭布局應合理,距地面高度應不大于300mm,報警濃度取液化石油氣在空氣中混合爆炸極限下限的20%.
6、其他
6. 1建、構筑物的防火、防爆
加氣站建、構筑物的防火、防爆應符合GB50028-93第6.8條的規定。
6.2消防給水、排水和滅火器材。
加氣站消防給水、排水和滅火器材應符合GB50028-第6.9條的規定。
6.3電氣防爆、防雷和防靜電
加氣站防爆、防雷和放靜電應符合GB50028-第6.10條的規定。
6.4通訊和綠化
加氣站通訊應符合GB50028-第6.11條的規定